在全县“双违”治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邻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华明
(2013年8月24日)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县“双违”治理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问题进行解答说明,并就房屋拆除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强调。
一、工作推进中相关政策和问题解答
治理“双违”,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持久之战,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正义之战。当前,我县“双违”治理攻坚战役已进入最关键时刻,能否彻底扭转被动局面?能否取得最后的胜利?全县的广大干部群众就必须对相关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对“双违”问题有足够的认识。
(一)农村村民申请用地和建房应具备哪些条件?首先,用地条件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现有住房已不能满足以户籍为准的家庭成员基本居住生活需要,其中,3人及3人以下户,用地不超过90㎡;4人户不超过120㎡;5人及5人以上户,不超过150㎡。三是新立户申请新占宅基地的,必须达到结婚年龄且已办理结婚手续。四是新占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场镇(村镇)建设规划及道路、河流、旅游等发展规划。五是按照1户1宅的原则,新占土地批准建房后,户主应将原房屋拆除,宅基地复耕,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建房条件须达到以下规定:一是要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二是要符合乡镇场镇(村庄)规划。三是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后,修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楼层单户不得超过3层(含底楼、负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第三,所有建房必须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且需乡镇发放《准予开工通知》后方可建设。
(二)城镇居民建房应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城镇居民不得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二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改建、扩建中严格遵守城镇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明的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建房?一是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二是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办对建房户家庭成员、原住房情况、申请建房占地面积、建设面积等实地核实,并公示7日后填写《邻水县乡镇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然后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乡镇建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会审(由党委书记、乡镇长、纪委书记、分管领导、国土所长、村建办主任、地税所长等组成)。最后,经乡镇长签字盖章后每月成批次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三是占地涉及交通、水务、电力、林业、旅游等部门的,由国土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签注明确意见,但不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县城及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由申请人向所在镇村建办申请,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村建办和国土资源所向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是镇规划区外及乡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会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手续齐备、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办理建房手续。六是依据建房审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签发《准予开工通知》,国土资源所和村建办实地放(验)线后动工建设。
(四)什么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和《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地、建设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依法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即开工建设;二是虽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但不按规定用地和建设,或随意更改建设地点,随意扩大建设面积;三是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建设、非法交易。通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
(五)购买违法建(构)筑物的怎么办?第一,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须主动向国土、住建(城镇监察大队)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接受调查。凡不主动提供相关情况、拒绝接受调查的,一律依法拆除。第三,凡购买违法建(构)筑物,举报非法建设和非法交易经查证属实,并同意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从依法没收该建(构)筑物的违法所得中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购房款。
(六)无房户、危房户等符合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怎么处理?无房户、危房户等符合建房条件的,仍需按程序批准后建设,未经批准建房的仍属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已建成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在土地已征收区域内的,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但最多不超过人均70㎡的标准),按现行的土地征收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后拆除;建筑面积超出人均70㎡的部分,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二是在土地未征收区域内的,由本人作出“房屋质量安全自己负责,土地征收时,按实际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每人70㎡的标准,按土地征收时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超出每人70㎡的部分,属违法建筑,愿接受处罚,不予补偿”的承诺后,房屋可保持现状,土地征收时自行拆除。三是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存在严重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拆除。
(七)2012年6月4日前的违法建筑怎么处理?根据2013年8月9日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的要求,2012年6月4日以前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法建筑),在2013年9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处理并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可予以残值收购(残值收购分三类:一类为有地基圈梁的房屋,残值按150元/㎡收购;二类为无地基圈梁的砖混房屋,残值按100元/㎡收购;三类为钢架棚,残值按60元/㎡收购。收购方案报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核查审定。残值收购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财政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推进实效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凡非法交易违法建(构)筑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购买违法建(构)筑物的,按第五问解答处理。
(八)2012年6月4日后的违法建(构)筑怎么处理?对2012年6月4日以后新增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凡非法交易违法建筑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购买违法建(构)筑物的,按第五问购买违法建(构)筑物的解答进行处理。
(九)以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为由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怎么处理?由所在乡镇牵头,县国土、住建(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县城建成区屋顶重楼、搭棚的怎么处理?一是一律自行拆除,不予残值收购。二是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由违建户自行负责。三是的确需要防漏处理的,要向县城管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严格按县住建局提供的防漏方案进行处理,由县城管局全程监管。四是未自行拆除的,一律冻结其房屋产权,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抵押等手续。涉及其它区域屋顶重楼、搭棚的参照本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各乡镇和经开区不得擅自解释,必须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集体会商后予以答复。
二、房屋拆除中安全注意事项
为切实加强“双违”治理中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双违”治理工作房屋拆除工作的实际,我就“双违”治理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作一强调。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各乡镇、经开区和有关部门在对“双违”建筑实施拆除时,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落实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杜绝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和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含自行拆除)施工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辖区的违法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违法建筑拆除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从事拆除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拆除现场管理,对违法建筑拆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县住建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协助各乡镇和经开区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并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予以安全技术指导。
(二)要科学实施拆除。应抓好七项安全工作措施:第一,严格规范组织施工。做到先建部分后拆、后建部分先拆,由上而下、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对混凝土结构应先板、次梁、后主梁的顺序进行拆除。施工人员必须在同一个平面上操作,坚决杜绝交叉作业现象。第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拆除违章建筑的电线、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等线路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切断或迁移。在输电线路旁搭设防护架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悬挂醒目标志牌,采取增设屏障或保护网确保安全。第三,在拆除施工中,应有专人观察和记录四周的房屋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应立即停止拆除,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再施工。第四,所有进入拆除现场人员应佩带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五,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后,如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第六,对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第七,拆除施工过程应避开上、下班时的人流、车流高峰期,制定出一套比较合理的作业施工时间。
(三)要强化考核问责。各乡镇、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工作纳入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对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